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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新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8)海民初字第15896号)-法搜-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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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新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8)海民初字第15896号)

  
  世纪超星称其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将《消》书从超星数字图书馆删除,且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均称世纪超星已赴外经贸大学删除该校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消》书。周大新称其对此未予核实,并坚持其要求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立即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
  
  周大新向本院提交其与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所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本院提交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且称此费用系为本案以及其他7个案件所共同支出。周大新另向本院提交出租汽车费发票若干,且称此费用亦系为本案以及其他7个案件所共同支出。
  
  上述事实,有《消》书、中国作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银饰》、《伏牛》、《人猴大裂变》、《香魂塘畔香魂女》等作品简介、《银饰》、《向上的台阶》、《香魂塘畔香魂女》等作品外文版本、数份图书所载的作者周大新简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139号公证书、周大新与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所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出租汽车费发票、超星数图承诺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消》书版权页署名为周大新著,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亦认可周大新系《消》书之作者,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周大新系《消》书之作者。周大新对《消》书共计为321千字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世纪超星作为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开发者和经营者应对该数据库承担法律责任。世纪超星将《消》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且向其用户提供限内部局域网的浏览或者下载《消》书之服务,其此举已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消》书并应经周大新之许可。世纪超星并未举证证明其将《消》书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已经周大新之许可,故本院认为世纪超星之行为已侵犯了周大新对《消》书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世纪超星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收录《消》书,并删除外经贸大学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消》书。世纪超星应向周大新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消》书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周大新的此项诉讼请求。世纪超星对于周大新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周大新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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